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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粮食主产区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新需求
发布时间: 2014-06-05 14:16:44       


    在我国大力推动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背景下,粮食主产区的种植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作为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传统农业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需要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综合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措施,切实解决金融支持的短板问题。

  种植业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新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融资额度扩大化。随着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种植业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缺口不断放大,融资额度大幅增加。据对辖区的调查,大部分种植业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需求都在100万元左右,多者甚至达到500万元,上千万元,这是普通农户不能相比的。

  融资期限多元化。相比普通农户主要以短期融资为主,种植业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融资期限的需求更加多元化,既有季节性较强的短期融资需求,也有较大规模的中长期融资需要。在被调查的辖区,种植业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短期融资主要用于购买种子、化肥、农药、柴油等生产资料支出和春种、田间管理、秋收等雇佣农业机械和雇工的佣金支出,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长期融资主要用于土地流转、耕地整理、购置大型农机具等中长期投资,期限在1~3年,甚至更长。

  融资用途多样化。经过多年的农村改革,农村经济格局被彻底打破,种植业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等更多的农业经营组织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挺进特色农业的发展期,致使农业产业链条上的生产、加工、储藏、流通等诸多环节都需要信贷支持,信贷资金的用途发生了根本转变。

  保险需求强烈化。由于种植业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属于规模化经营,投资较大,相应地,在经营中面临的病虫害、气象灾害、病疫、市场波动等不可控风险也更大,遭受的损失可能会不可估量,因此对农业保险分散化解风险的渴求也更为强烈。

  改进金融服务,切实满足种植业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新需求:

  创新融资方式,放宽种植业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和期限。《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允许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从事种植业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都具有一定规模的土地经营权,在东北粮食主产地区,他们经营的耕地少则几百亩,多则几千亩,甚至更多,主要财产也在土地经营权上。因此在明晰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针对种植业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推广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机制,在畅通农民融资渠道的前提下,可达到扩大贷款额度的目的。相应地,根据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还有十几年的实际,还可以合理延长贷款期限。

  实行多种贷款保证,满足种植业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种融资需求。不同的种植业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有不同的资金需求,他们也希望金融机构推出不同的贷款保证形式。因此,我们要在现代农业经营体中健全担保体系,进一步扩大专业担保公司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范围,满足其差异性融资需要。盘活扩展抵(质)押物,推广以集体林权、大型农机具以及各类粮食补贴等农村各类权益类资产为抵(质)押物的信贷产品,使他们的各类资产得以充分运用。推广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开展与订单、保单相结合的金融产品业务,开发农产品订单+保险+期货”的特色融资模式。通过实行以上不同的贷款保证形式达到拓宽贷款用途的目的。

  构建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针对种植业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范围。政府应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贴补等措施,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使政府的惠农政策通过保险的形式惠及种植业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保险险种,加大农业保险理赔力度,适当扩展理赔范围。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政策性保险补贴不但要适用于政策性保险公司,也要覆盖商业性保险机构,提高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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