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总结了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新时代,深化改革,要准确把握农村未来方向,以土地制度改革为主线,聚焦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与产权制度三大问题。土地制度改革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推动土地经营权共享,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与不流转两种形式促进土地规模化、服务规模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要重点提升人力资本,注重职业农民的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培养出一批真正有爱农情怀、工匠精神、创新意识、社会责任感的职业化农民;要充分理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产权制度改革提升到第二次飞跃的高度来认识,并将改革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农民就业增收、集体经济发展、乡村治理、党对基层基础工作领导等重大问题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势,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高质量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
关键词:
改革;经营权共享;人力资本提升;二次飞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步入新的历史阶段,改革仍是激活主体、激活市场、激活要素的关键所在。要准确把握农村改革方向,以土地制度改革为主线,聚焦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与产权制度三个重大问题,深化改革,创新农业体制机制,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目标和强国梦,完成乡村振兴的历史使命。
一、土地制度创新重在经营权共享
农村改革,土地制度创新是主线。以改革开放前的人民公社体制为历史起点,中国的农地制度经历了“公有共营”、“公有私营”、“公有共享”三个阶段,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与渐进性。“公有共营”阶段,人民公社时期,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平均分配,制约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公有私营”阶段,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还原了土地家庭经营的最优本源,极大地解放了农村劳动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经济充满活力并得以蓬勃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分散经营在保持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不断暴露资源配置效率不优的缺陷,需要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决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农村土地制度进入以土地经营权共享为特征的“公有共享”阶段,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成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重大制度创新,公有共享也成为当前和未来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四十多年的土地制度演变到今天,渐进性的制度演变使中国农地的利用效率呈现出了三大特征。
其一,从封闭到开放。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最大的区别表现为传统农业是生存农业,现代农业是竞争农业。要提高中国农业的质量效益竞争力,家家有地、户户种田的小规模经营方式显然无法适应。从全球经验看,通过租地、入股方式使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集中,形成规模经营基础是普遍现象和做法。中国农地的“三权分置”制度设计,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维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或在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共享的方式,实现了“农地农用农民用”向“农地农用全民用”的转变,在保持了家庭经营基础的同时,使土地资源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优化配置,土地的经营权利在更多主体中得以分享,为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其二,从分散到集中。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4年农村承包地流转面积为0.58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2.97%左右。另据农业农村部统计,到2018年,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接近5.4亿亩,占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37%以上。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2016年耕地规模化(南方省份50亩以上、北方省份100亩以上)耕种面积占全部实际耕地耕种面积的比重为28.6%。伴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量涌现,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产出效益提升拥有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其三,从公平到效率。改革开放之初,新的制度安排既要通过变革旧的制度,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要兼顾当时农业生产条件差,土地资源质量参差不齐的客观现实,采取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平均分配,远近、肥瘦搭配土地资源的做法是相对公平的原则。尔后几十年间,一方面,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度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进城,常年外出流动农民工2018年已达2.88亿,“谁来种地”问题日益显现。另一方面,随着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土地资源质量普遍提升,改善按户平均分配土地零碎分散状况,实现由分散到集中的条件逐渐成熟。如何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以及资源配置效率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土地“三权分置”满足了从公平到效率的制度设计。
土地制度的不断创新产生了明显的制度绩效。从农业生产的角度看,从2004年到2018年,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历史性的“十五连增”,2012年以来,总产量连续八年持续稳定在6亿吨以上。2018年,我国粮食总产量6.58亿吨,人均占有量470公斤,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20公斤;肉类总产量8571万吨,人均占有量61公斤,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8公斤;水产品总量6469万吨,人均占有量46公斤,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3公斤。从劳动力结构的角度看,1978年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为2.83亿人,到2002年达到3.66亿人的历史最高点后,从业人员绝对数量开始不断减少,到2018年,减少到2.03亿人。与此同时,1978年全部劳动力构成中,从事第一产业的比例为70.5%,到2018年其比例下降到26%,每年下降一个百分点以上,全部劳动力构成由农民为主变为二三产业从业人员为主。我们之所以能以越来越少的农村劳动力,生产出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大大提升生产效率,土地制度演进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最大可能地实现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中国特色农地创新之路。
事实上,在中国实现规模经营一直有两条道路,一条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形成的土地规模经营,由农户拥有的承包权派生出租、转包、互换、入股等多种方式让第三方分享其经营权,比较好地解决了劳动力转移出去以后的“谁来种地”问题。一条是土地经营权不流转,农户将重要的田间作业环节托转给新的服务主体,即实践中的土地经营全托、半托形式,形成服务规模经营,解决“地怎样种好”问题。总之,无论是经营权全部转让,抑或是部分转让,都形成了新的条件下土地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共享,这种公有共享的土地制度创新格局极具中国特色,在东亚人多地少的资源状态下,为小农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之路,其意义十分重大。
但是,应该清楚地看到,一方面随着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民拥有的土地权益不断增加,以及近年来农业外部就业机会相对减少,农民越来越不愿意将经营权转移出来。另一方面,土地经营的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格局有所变化,生产成本的构成越来越由最初的化肥农药生产资料、人工成本上涨,向租地成本转移集聚。近年来,化肥农药的价格基本稳定,人工成本受经济环境的影响无大幅度增长,而由于土地权益保障体系的健全,土地收益有所增长,农民惜地情结更甚,导致地租成本不断上升,新的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经营的积极性受到遏制。据农业农村部统计,2017年全国经营权流转的土地面积为5.12亿亩,到2018年发展为5.39亿亩,增速为5.3%。而同期全国农业托管面积达到13.84亿亩次,按照综合托管系数计算的托管面积达到3.64亿亩,2018年比2017年增加了50%。充分表明相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的增长,不流转土地经营权,而通过托管、半托管形成的经营权共享发展速度更快,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倾向于在土地经营权归属明晰并有保障的基础上,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共享经营权。土地不流转而转向服务形成的规模经营,成为土地制度创新的大趋势。
当然,从长期趋势来看,服务的规模经营还是产生于土地的规模经营,只有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服务的供给才更有可能降低成本、保障质量、提升专业化水平。这需要工业化、城镇化继续推进,使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转得出去,留得下来,真正成为城市市民,实现城市安居和非农领域的充分就业,为留在农业内部的职业从业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土地规模化、服务规模化创造前提,更好地发挥规模效应。作为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全国领先的区域,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改革试验,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主体资格认定与退出回收程序、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优化收益分配机制,确保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有退地的意愿,退出以后充分享有与城市居民完全一样的社会保障,农户退出承包经营权的改革试验取得明显进展。截至目前,在虎丘区试点全部的14903 户农户、33455 亩承包地中,累计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涉及农户12391户,承包地退出面积23753亩,承包土地退出率达到71%。退出土地通过镇村统一经营管理、发展合作农场、引入社会资本经营等方式进行多元化、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管理,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开展提供了基础条件,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了农业现代化水平,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承包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规避出现大量不在地“地主”现象提供了实践范例。
但是,需要反复强调的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权的退出等都需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度,把握好农户承包经营权退出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不能侵犯农民利益。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减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是我们必须树立的底线思维,是任何时期任何情况都不能违背的基本原则。土地制度的创新实践值得总结,由此带动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形成与发展要好好研究,土地经营权流转与不流转表现出的土地公有共享中的经济学理论更需要深挖。
二、新型经营主体要提升人力资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与土地制度相伴而生,这既是土地制度创新的结果,也是农民内部分工分业的要求。2018年农业农村部统计,各类家庭农场60万家,合作社216万家,各种各样产业化经营组织10万家,社会化服务组织115万家,总共约400万左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此外有1500万职业化农民,两者相加,大约有2000万左右现代农业领军人物和职业化农民,是2018年第一产业从业人员2.03亿的10%。另据农业农村部最新统计,全国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员已达850万人,在乡创业创新人员达3100万人,两者相加接近4000万人,占第一产业从业劳动力的20%。无论按哪个数据计算,新型的职业化农民都已占到第一产业从业人员的10%~20%,如何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农民队伍,如何引导经营主体有序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细致规划,长远布局。
现代农业发展到今天,无论是从纵向抑或是从横向角度观察,其生成的若干生产环节和多产业衍生形态,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人们对农业的传统认知。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在现代农业不同环节、不同层面创造并扮演着不同角色。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多元化的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继续创新发展,明确各自不同的功能定位,激活农业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要素,深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历史性转变。
其一,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的基础性作用。家庭农场更多聚焦于粮、猪等资源性农产品产出,家庭农场具有产权关系清晰、治理结构单一、利益关系直接、监督成本较低等显著特点。在农产品直接生产过程中,家庭农场既能保证最大产出还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相对于其他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全球农业经营主体中90%以上属于家庭经营,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中始终具有稳定的主导地位。
其二,充分挖掘合作社组织农民的核心功能。农民合作社集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为一身,融普通农户和新型主体于一体,具有联系农民、服务自我的独特功能。对于人多地少资源禀赋不足的国家而言,农民之间的合作是增强谈判能力、实现小农户融入大市场的最重要方式。就中国现实情况看,无论是数量众多的普通农户,抑或是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面对日益开放的外部环境,与市场化大生产仍难实现无缝衔接,由此决定了农民间互助合作极为重要。合作化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可以为成员提供农资采购、作业服务、技术指导等专业服务,节省生产成本,拓宽交易渠道,降低交易费用,增加成员收入,并确保所有成员平等享受服务和收益,对连接农民与市场、农村与城镇、农业与二三产业大有助益。
其三,充分凸显农业企业在现代农业中的引领地位。农业企业作为现代经营组织形式,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管理效率较高、技术装备先进、融资和抗风险能力较强,在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品牌打造、营销渠道建设等方面拥有巨大优势,也拥有发展高端化、多元化、绿色化、小众化农业,提升农业产业价值的能力,在引领众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方面具有示范效应和导向性作用。因此,要通过“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组织模式,让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带领农民、帮助农民、服务农民、富裕农民,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其四,充分拓展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农民的纽带效应。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专业化特征,可以为普通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农资供应、绿色技术、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机作业及维修、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营销等全方位生产性服务,通过专业和规模化服务连接千家万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特别是近年来新兴的托管、半托管等农业服务模式中,不同类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满足了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劳动力兼业化、老龄化导致的农业对经营性生产服务的需要,同时也拓展了规模经营的内涵,为现阶段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另外一条可选路径。
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要根据发展环境与需求,寻求主体之间的联合经营,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互利共赢。国内外的市场经济发展经验证明,建立有效的协同合作关系,有利于在规模适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升生产效率,调动生产积极性,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形成健康开放的产业生态系统。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不断加深的发展背景下,实现区域、行业、主体间的有机结合,共同抵御风险,扩大资源调配范围,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保障农民权益的需求日益强烈。因此,要不断探索农业主体间合作与联合的不同形式,博采众长,完善机制,形成合力,找到大国小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最佳资源配置方式。最近几年“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在实践中大量出现,表现出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在这种模式中,企业发挥其引领方向、链接市场、资源要素投入的作用,农民负责提供土地资源、劳动力与农产品生产,合作社一方面组织农户,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一方面保障农民权益,代表农户与企业进行利益博弈,使相关农户在与经营主体谈判中增强话语权、把握主动权、扩大收益权。三者的结合,能够实现优势互补,有效打通农业产业链上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个环节,在整体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同时,促进各经营主体的效用最大化、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是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具有创新型、可持续性的组织经营形式。
无论哪类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如何,如何分工协作,其发展的主要目的,一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组织、带动、提高、富裕农民,真正提升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二是优化收入结构,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在改革发展中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丰富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通过组织形式、治理结构的创新,探索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因此,新型经营主体要明确发展目的,把握发展方向,勇于探索创新,推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完成我国由大国农业向强国农业的转变。
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培育壮大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同时,要着眼于职业农民的培养,打破人才瓶颈,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新型主体和职业农民培养不仅要注重数量增长,更应聚焦质量提升,培养出一批真正有文化、懂科技、会管理、善经营的职业化农民,提升第一产业劳动力从业者的人力资本,在继续向城市、向工业转移出富余农业劳动力的同时,使留在农业内部的从业者和外来从业人员由普通农民或简单劳动力成为具有职业精神的新型农民,为此,要在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有情怀。我国农业发展历史悠久,乡土中国见证了世代人的成长、脱离、回归。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党和国家对“三农”的重视、源源不断的政策投入,催生了农业农村领域对于人才、资源、技术等要素的巨大需求,为农村人才回流、投身于乡村振兴建设提供了良机。但需要正视的是,农业是一个周期长、见效慢的产业,农业发展仍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与挑战,需要从业者拥有乡土情怀,有感恩、奉献精神,要真正喜欢做农业,爱农业,爱农村;要摆正心态,不能急于求成,急功近利,要有毅力,有耐心;要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能力,成为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这是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基本要求。
二是具有工匠精神。进入21世纪以来,农林牧渔各大产业保持增长势头,各种各样的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农业的产业层次在不断提升,如何生产出好产品,卖出好价钱,需要高素质的农民群体,需要带领更多农民群众生产致富的领军人物。无论从事资源性农产品生产,抑或是开创新产业、新业态,都强调追求品质,注重细节,精益求精,工匠精神和工匠价值,这其实也是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是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不仅仅表现在传统农业向高端发展,更表现在各类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方面,要敢为人先。在农业观光旅游休闲、民宿产业、互联网+农业、智慧农业、养老养生等方面,都需要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特别是随着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过去很多前所未有的职业脱颖而出,比如乡村规划师、农村生产生活类服务性从业人员等。这方面“新农人”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
四是有社会责任感。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带头人,不仅自己要致富,而且要带动越来越多的普通农民群众共同发展,共同致富,让普通的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中有获得感、参与感、幸福感。因此,需要大批有管理能力,有情怀,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才担当领军人物角色,发挥引导作用,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要着力培养这样的致富带头人。
乡村振兴的人才振兴文章要做在人力资本的提升上,在内生动力方面形成激励机制,在外部环境创造方面提供平台,为高素质农民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让农民后继有人,后继有高素质人才,真正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高素质农村人才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有用武之地。
三、产权制度改革是第二次飞跃
产权制度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可以媲美大包干的第二次飞跃。但坦率地讲,对于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认识的深刻程度还远远不够。相对而言,以大包干为特征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自出现起就以其独特的制度优越性,受到农民的热烈欢迎,并迅速在全国遍地开花。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涉及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在内的改革,从20世纪在珠三角、长三角、北京、上海等地开始,到现阶段也有三十多年历史,产生的效果和示范性却远逊色于大包干。除了经营性资产数量庞大的城市郊区,产权改革有明显成效外,更多地方成效甚微。将产权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应从认知上将其提升到更高的地位,从实践上结合宏观环境与区域发展实际,把握好改革的重大方向与关键环节,以产权改革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组织振兴、人才振兴,让更广大的农村、农民共享改革成果。
提升认识高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全局、管长远、管根本的重大改革任务,是与土地制度改革同等重要,关系构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实践证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就比较繁荣,基层社会治理就相对有效。当前农民增收的一个短板就是财产性收入比重偏低,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要管理好、经营好集体资产。各地必须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树立“早改革早受益、早改革早主动”的思想,越是农村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区县,越是需要通过改革发展来加以提升,破解农民“一朝跨越温饱线、多年未过富裕门”的难题,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实现共享发展、共同富裕。
认清改革重点难点。我国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可谓前无古人,旁无借鉴,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无论国内国外,既无历史传承,也无典型案例,更无成熟道路,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修正、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流程严密,包括了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扩展股权权能、加强三资监管等各项具体改革事项,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操作性都很强的工作。但由于农村集体经济长期累积的底数不清、产权不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农村集体资产利用率不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薄弱,阻碍了乡村的全面振兴和农民收入的进一步提升。目前全国各地的改革,由于自然禀赋、历史传统、经济水平等方面的差异,面临的改革侧重点各不相同,改革进展也存在不平衡性。发达地区主要聚焦于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优化使用;其他农村地区的改革重点则在于盘活用好资源性资产,包括荒山荒坡、堰塘、森林等。西部偏远贫困地区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而发达地区由于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大,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收益分配划分等问题难度极大。正因如此,中央对于这项改革高度重视,并规划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时间紧,任务重,改革的推进工作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各地必须高度认识这项改革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切实做好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历史担当。
关注几个方向性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新的发展阶段,要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按照城乡融合、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把握好方向性问题,并以此为指导,将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保障集体成员的经济权益,把集体资产管好用好,丰富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一是将产权改革与新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盘活用好集体资产,唤醒农村“沉睡的资本”,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利用集体拥有的闲置的房屋、山林、池塘水面等自然资源,结合各地历史人文等区域特色,积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集体资源向资产乃至可增值的资本转变。浙江、江苏、四川、贵州等地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托山水资源,培育发展优势,盘活存量资产,发展观光旅游休闲产业、物业租赁经济、配套服务经济等新业态,不仅实现了传统农业的转型升级,更将农业推向了现代化发展的“高精尖”领域,大大增强了集体经济的创收能力与经济实力,拓展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
二是将产权改革与农民在农业内部的就业增收结合起来。利用集体资产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吸纳更多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在提升农民的职业技能水平的同时,促进农民收入多元化。尤其是经济增速减缓的情况下,更要充分挖掘现代农业潜在的优势与竞争力,延长产业链条,拓宽产业发展边界,培育发展多元化产业,为农民提供广阔的就业机会和增收空间。四川省汉源县利用自身资源禀赋,以花椒产业为支柱产业,在产品深加工、品牌打造方面卓有成效,同时结合当地的农业产业基础,举办花椒节、桃花节、梨花节、火把节等活动,将节庆做成了产业,成为通过农工结合、农贸结合、农文结合、农旅结合,实现贫困地区“弯道超车”的发展典范。
三是将产权改革与新的集体经济发展形式结合起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服务性合作社等的产生与发展,创新了农村的组织形态,为农村经济注入了发展动力,为组织振兴提供了优质土壤,也拓展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新内涵,对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从东部沿海的浙江、江苏到西部的贵州、西藏、青海等地,都在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设立或者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少地方在完成了全部村社的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进行规范,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使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村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长安村,将村里闲置的房屋租赁下来开办养老院,今年可以盈利2万多元,全村人口为2526人,该村打算每人分红8元左右。据该村第一书记陈春英介绍,8元的分红虽然不多,但是村民们都很在乎。其实,这些年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构成中,来自集体分红收入可以高达数千上万元,中部地区几百元、上千元,西部地区几元、十几元、几百元,无论绝对数多少,都是新的集体经济萌芽、发展、壮大的标志。一方面,集体重新建立了存在感与权威性,让农民意识到了集体还有资产,村民还是股民。另一方面,拓展了集体经济建设思路,让农民对集体经济的发展有了更多的信心与期待。发达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推动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方式、成效各不相同,但就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创新农村组织形态、增加农民收入、为全国各地的实践探索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典型道路等方面来说,具有同等重要的突破性意义。
四是将产权改革与乡村治理结合起来。乡村治理事关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乡村社会的有序运行,关键在于处理好集体组织与成员的关系,提升农民对集体的参与度、认可度、配合度。浙江省象山县探索实施“村民说事”制度,规范了村级小微权力运行,有效解决政策下乡最后一公里问题;宁海县首创的“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全面梳理涉及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村级事务事项,对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每一项具体权利事项的运行实行流程化和规范化,实现村干部“看图做事”,村民“照单监督”,都是乡村治理的典型基层创新。产权制度改革对权力关系的重构,使组织与个人的关系更加明晰,赋予了农民更多的政治、经济权利,也提升了农民对参与基层治理的意识与能力,丰富了基层协商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促进了乡村治理有效和乡风文明,对乡村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将产权改革与强化党对基层基础工作领导结合起来。提升党的组织力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基层党建工作提出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农村建设的领导者、农村自治的保障者、农村利益的整合者以及社会稳定的推动力量,党的农村工作是一个整体、一个系统,党建是这一整体的引领、协调和保证,渗透到农村工作的方方面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强化党对农村基层工作的领导意义重大。一方面,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了集体经济组织,增加了集体经济收入,办成了以前办不成的事情,能够更好地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巩固基层党组织的执政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发挥农村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也加强了农村自治组织建设,让农民群众实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逐步建立起现代乡村治理新体系。在西藏和青海等地区,改革在巩固党的基层执政地位方面的作用尤为明显,农牧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幸福指数不断提高,获得感不断增强。农牧民深刻体会到了基层党组织的关怀和帮助,从而也更愿意支持和拥护党的领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党的基层治理形成了良性循环,营造了农村发展的良好局面。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篇大文章。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也有利于增强农民的集体意识和文化认同,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奠定产权制度基础。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与运行,使家庭经营的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并将继续体现在未来的发展中。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分”的层面上大放异彩,而在“统”的层面上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有待开发,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在整合资源、统一经营、精准发力上的优势,将会随着改革的深入日益凸显。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双重优势的叠加,必然会在现代农业发展、乡村振兴道路上创造辉煌成就,使中国走出一条有鲜明特色、美好前景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对此,我们要有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产权制度改革刚刚破题,任重而道远,还有很多的理论问题需要去探索、去思考,更多的实践案例需要去挖掘、去总结,须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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