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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宇:税制改革、城乡关系与共同富裕
发布时间: 2021-11-12 15:22:09       


    共同富裕是篇大文章,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看,涉及城乡关系;从解决矛盾角度看,涉及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重大问题;从未来发展前景看,涉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后的发展路径选择。

 

一. 从税制改革看城乡关系

    税制改革事关工农城乡关系。中国是农业大国,几千年以来,通过农业税赋的征取维持国家运转,一直是重要的国家制度安排。直到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时期内,农业税以及衍生的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等都是国家税赋的重要组成。事实上,对农业征税或免税体现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通过税收制度的变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观察工农城乡关系的变化。从城乡关系的中国实践看,有三个阶段。一是2006年前,农业税征收史长达2600年。即使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长时期内,户籍制度、工农产品剪刀差、农业税征收强化了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机制,也是工农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根源。不论人民公社时期,仅从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农业税负以及不合理摊派在九十年代中后期达到历史高点。严重时,包括集体提留、摊派提留往往达到农民收入的5-10%左右。1998年全国农业税费负担高达1360亿元,农民人均税费负担153元,占当年农民人均出收入2162元的7.1%。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业税捆绑的负担过高,导致的农村极端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工农城乡关系。二是2006年以后,国家终结了农业税征收,工农城乡关系由过去的城市工业剥夺农业农村转变为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工农城乡关系大为改善。2012-2020年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累计投入近1.6万亿元。从“剥夺”到“反哺”的转变,充分反映了工农城乡关系的巨大变化。三是2017年以后,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着眼于把城市与农村视为平等的有机整体,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享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为实现共同富裕夯实基础,创造前提。

 

二. 从农民收入看缩小差距

    乡村振兴要求农业高质高效,农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共同富裕的前提是富裕,共享是要求。从富裕来看,我国GDP总量和人均GDP已有充分前提。但从共享来观察,挑战巨大,最大的挑战来自于工农城乡之间巨大的收入和财富差距。一是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2020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7131元,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城乡之间的收入绝对差为26703元,相对收入差距仍维持在1:2.56的高位。这意味着相对于1978年城乡之间1:2.56的差距,40多年间时而缩小,时而扩张,但城乡收入差距又回到了历史起点,需要我们高度关注。若考虑到城乡居民巨大的财产性收入差距,则挑战更为巨大。二是农民收入区域差距明显。2020年农民收入最高的上海为34911元,最低的甘肃为10344元,区域差距高达1:3.38。三是粮食主产区2020年除了江苏、山东和辽宁外,其余10个省农民收入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特别是从消除了绝对贫困后的相对贫困标准看,财经研究院材料引用世行标准,收入少于经济体平均收入1/3的社会成员为相对贫困人口,OECD提出以全体居民收入平均数的50%作为相对贫困标准。2020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为32188元,50%为16094元。按这个标准,中国去年有12个省的农民收入低于此标准,属于相对贫困人口。其实,按近日发布的《中国的全面小康》白皮书表述,14亿多中国人中有4亿多是中等收入群体。反之,则有9亿多是低收入群体,其中绝大多数是中西部地区农民。就此,关注农民收入,关注怎样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是重中之重。

 

三. 从共享发展看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时代话题。我们讲一次分配靠市场,二次分配靠政府,三次分配靠自愿。尽管税制改革属于二次分配范畴,但一次分配是基础,是起点。就此,让农民共享发展,首先要在一次分配上做文章。对此,我的基本看法是要在“理念、行动、样板、举措”四个关键词上下功夫。

    一是“理念”。在国家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领框架下,把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置于重中之重,统筹布局,使之成为国家行为。以两个“快于”即农民收入继续快于经济增长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快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民收入上不去,城乡收入差距不缩小,中等收入群体不可能壮大,共同富裕目标基础一定不牢固。当然,考虑到中国国情农情,实现共同富裕要有历史的耐心,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有充分的估计。

    二是“行动”。建议中央及各地明确新时期农民收入增长目标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目标,围绕农民收入问题制定相关行动计划,特别是要将缩小差距作为战略性目标和约束性要求。以10年或15年为期量化、细化,设目标、明要求、探路径。比如在2035年前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1:1.5左右,到2050年缩小到1:1.2左右或更小。长期目标有约束性,年度目标保持足够的弹性。

    三是“样板”。树立农民增收、缩小收入差距的典型。近年来,我国不少地区致力于城乡融合发展,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构建新型城乡关系,在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取得很好的效果,涌现出大量先进经验与典型案例。要认真总结、推广这些地区的成功经验,为其他区域的农民增收提供参考范本。

    四是“举措”。聚焦四个方面,创造一次分配中收入持续增加的外部环境,优化二次分配中收入稳步提升的保障机制。增加农业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改善生产条件,降低生产成本,推动“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实现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延长产业链,保障供给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增加非农收入。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分工分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到效率更高的领域和部门就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县域经济发展为中心,统筹资源要素,支持农村创新创业,加快乡村经济多元化。鼓励发展家政、养老、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和手工制作等特色产业。支持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增加财产性收入。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盘活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改革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收益。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转让价格形成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和所得。保障转移性收入。加大对农民直接补贴力度。完善重要农产品生产者补贴制度。探索建立普惠性农民收入补贴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新型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加强农民生活兜底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要更加注重向低收入群体、脱贫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以及困难群众倾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完善考核机制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约束性指标,在政府绩效考核中落实相关要求。

    总之,共同富裕是篇大文章,要以农民收入增长为关键点,以城乡融合发展为突破口,开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奔向共同富裕目标新局面。

 


(来源:重农评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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