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营体系创新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系问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一个重大命题。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及其五大方面的总体要求。要想实现乡村振兴,最重要的是把产业兴旺放在首要位置。而在实现产业兴旺的过程中,农业经营体系创新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如何巩固和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以及不断推进农业经营体系创新,是农业农村工作中始终不能回避和必须努力解决好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如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体制由广大农民群众在实践中所创造,成型于20世纪80年代初,于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被提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高度,于1992年被写入宪法。因此,作为宪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将基本经营制度贯彻好落实好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责任,而如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是农业理论工作者的重大责任。
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过去三十多年来中央文件中曾经有过不同的表述,曾经讲过要稳定和完善,也讲过要坚持和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巩固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党中央对于坚持实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决心。而且,尽管三个阶段表述的语言有所不同,但同样都包含了中央对基本经营制度长期不能动摇、必须坚持巩固和不断完善的决心。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巩固与完善”的表述,对当前乃至2050年建成现代化强国之前的农业经营制度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应当长期牢牢坚持。
(二)贯彻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三点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的场合曾经多次讲到,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内容。他之前就已经明确表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坚持和完善,有三个基本要点。
第一,必须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和本位,因为只有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才存在家庭去承包集体的土地,实行家庭经营这种形式。如果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存在了,家庭承包经营自然也就不存在了。但当前确实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对于农业经营体系创新的有些研究越来越偏离,一部分人的研究越来越离开了这个本源,不讲集体所有制,不讲集体经济,只追求效率,应该说这个方向与中央的要求,与我国的国情、农情并不一致。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家庭,是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法定主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代替农民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主体。农村集体经济制度不是抽象的制度,在全国200多万个集体土地所有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限是很清楚的。而且,在此基础上,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动产和动产都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民之所以能成为承包集体土地的法定主体,就因为他是本集体土地的主人。不是本集体的成员可不可以经营农村的土地?当然可以,在“三权分置”的条件下租赁土地、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第三,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之后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经营。非承包主体的经营主体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守住最基本的规则就有权通过租赁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来从事农业生产。当然,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承包权都属于原来的承包农户。这一条必须坚持,它不仅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也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
二、农业经营体系的多样化创新尝试
农村改革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结合自身需要创造了各种各样的新的经营形式。当前,我国农业经营体系创新主要有两个大的方向。
一是通过工业化城镇化的带动,通过农业人口的逐步转移,使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能够流转、集中起来。即通过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集中逐步发展各种各样的规模经营,以扩大某一具体经营主体所经营的土地规模来实现农业现代化。这个想法提出得比较早,多年来也一直在推进。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出土地承包期延长15年。而且,该文件在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也提出了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由此可知,中央的文件和决策从来没有把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与土地流转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对立起来。
从1984年开始,这种创新一直在发展和推进。农业部统计的2016年年底数字表明,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中经营权流转面积占35.1%,在两亿三千万个承包农户家庭中大概有7000万户或多或少流转了自家的承包地。而且,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推进,土地的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还会继续向前发展。在创新发展的过程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不流转、怎么流转,决策权要交给农民,选择权要交给农民,不能强制农民去做。
二是通过农业现代技术装备的规模化服务实现农业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小农户”的概念,这是对中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重要判断。从当前看,小农户的客观存在必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现象,是无法通过主观意志快速消灭的。因此,在小农户将长期存在的基础上,探索土地流转之外实现规模经营的其他途径,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从现实看,农民也已从这一角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具体表现为在未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通过委托代耕购买服务等形式让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经营有效衔接,从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现代农业发展的目的。
因此,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或阶段性特征出发,当前中国农村存在大量小农户的现象可能在未来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的时间内都不可能完全改变,但是我们不能把他们落在现代化进程外面,也不能为了现代化就剥夺人家的生计。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一定要坚持两个大的方面:第一,不能动摇党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把实实在在的内容落到实处;第二,经营体系的创新一定要坚持多元化,要适合各地的情况。既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以土地流转集中为主的规模经营,同时也要研究探索让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相融合的新的经营形式。要给农民提供完整的社会化服务,而这种服务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托管也可以是代耕,还可以让农民按照自己的要求提供菜单式服务,选择全程购买或点菜购买服务的具体环节。
要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就要更多地深入农村去了解农民的心愿,深入农村去了解各地的创新,通过总结地方经验为我国特殊国情下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探索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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