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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办副主任韩俊解读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1-14 10:10:18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明确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主体、原则、内容、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事项,对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机制作出全面部署。《办法》的出台实施,对推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有何意义?考核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如何保障落实?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

 

  首次以专门文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考核

  韩俊说,这是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次以专门文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

  《办法》明确国务院作为考核主体。考核内容则涵盖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承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粮食安全责任,并且进行年度考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建立并逐步完善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推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全面加强本地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真正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的体制。”韩俊说。

 

  更突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韩俊说,早在1994年国务院就提出,我国粮食管理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体制,并首次明确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负责制,随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强调落实好这项制度。

  这次国务院出台《办法》,明确了监督考核机制的考核主体、考核办法、考核程序, 更加突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在监督考核机制上更严格、更严肃。《办法》明确,考核结果要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更加突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办法》明确,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考核工作由发改委、农业部、粮食局牵头,有关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既结合各部门日常工作对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又共同对重点内容进行考核评分。

  为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办法》针对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了考核指标的分值权重,还对有关粮食工作的指导性目标和引导性要求明确了定性评估方式。

 

  对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点事项进行全面考核

  韩俊说,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解决好13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在我国资源约束日益加大、国际市场对国内粮食市场影响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选择。

  根据《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

  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是考核指标体系中分值比重最高的一项,考核内容包括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重点考核事项包括保护耕地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保护种粮积极性方面,考核内容包括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重点考核事项包括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

  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方面,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重点考核事项包括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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