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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三个禁止”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发布时间: 2014-10-20 09:25:45       


    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

    这项在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基础上出台的设施农用地管理新政有哪些新的要求和亮点?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据刘明松介绍,近年来,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粮食规模化生产所必须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未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成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点;部分地区,特别是平原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率高,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很难避开基本农田等。

    为此,围绕加大支持服务力度与强化规范监管这条主线,《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范围、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据刘明松介绍,《通知》一方面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的合理用地需求;另一方面,从有利于加强耕地保护出发,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强化部门的执法与监管。

    “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通知》在政策上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以充分保障设施农业的合理用地需求。”刘明松说,与以往的政策相比,《通知》在管理上有新的变化。

    “首先是增加设施农用地范围,排除生活用房的用地。”刘明松表示,《通知》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的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同时,为了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通知》把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要求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其中包括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第二,《通知》提出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占用基本农田。《通知》规定,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地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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