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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洪远:对征地农民补偿重在落实
发布时间: 2013-12-27 16:01:01       


    作为未来主要的施政方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在国内也引起热议。延伸到农业,《决定》提出推动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以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日前,农业部农研中心主任宋洪远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对《决定》进行解读,“中国的"三农"问题,最重要的就两件事,一个是农村经营主体、经营体系问题,一个是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宋洪远说。

 

  长期坚持的双层经营体系

  宋洪远解释道,《决定》中很多说法脱胎于党的十八大报告,报告中涉及改革的内容以及重大问题,在这次全会上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且着意强调,提出一系列怎样落实的举措。

  就农业经营体系而言,《决定》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1978年以来,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发生根本性变化,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渐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

  具体来说,双层经营体系分为两部分,一是家庭经营,二是统一经营。前者在现实中,有四种实现形式,单户经营、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后者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

  改革开放35年来,在“三农”领域,宋洪远说,至少有十个制度是最基本的。包括双层经营体制、乡村治理机制、行政管理体制等。“这个基本经营制度,从十五届三中全会到十七届三中全会,早就明确了,是在现实的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必须长期坚持。”

  《决定》肯定了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宋洪远表示,各国农业生产经营,没有不以农户为主的,这是由农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的。至于农业经营规模,则是由国情、资源禀赋决定的。

  今年“一号文件”首次提及“家庭农场”。于是,在《决定》中,将“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作为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

  在经营体系的构建上,《决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至于如何发展,有“三个允许”,即,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值得关注的是,2007年,官方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允许搞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但是不允许搞信用合作。宋洪远认为,这意味着进步。

  对于工商资本下乡,2013年“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宋洪远认为,这主要是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经营方式,以工业的理念、企业的方式经营农业,发展现代种养业。

  除提到工商资本外,《决定》没有提及“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宋洪远表示,没有提并不代表不重要。因为此次主要讲改革,不包括发展问题。

  宋洪远进一步解释道,对于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搞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政策从来不限制。如果搞农业,政策鼓励其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实现增殖、增产、增效、增收。

  目前,对于工商企业大规模、长时间、直接租用农户土地,尤其需要慎重。今年“一号文件”特意提到“准入监管”,具体来说就是,对企业是否有从事经验、能否保证土地产出,都要进行限制。

  《决定》指出,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宋洪远提醒到,这其中讲的不是土地出售的原价,而是土地增值的部分。至于机制问题,这次只提到原则,具体到地方如何构建,尚未有定论,但是只要符合要求即可。

 

  公开市场上的流转

  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就要涉及农业用地流转。确权、赋权、流转,就是为了发展规模经营,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育,构建新型经营体系。

  宋洪远解释道,对农民赋权的前提是确权。只有确权后,农民才会踏实。不过,目前确权确的是承包经营权。

  《决定》提到,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流转的目的是“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宋洪远表示,土地的流转只是为了发展规模经营,并不涉及土地所有权。至于土地是否私有,不是最重要的。因为现在的制度安排,“并没有妨碍要素流动,也没有妨碍增值收益分配。”

  赋权包括哪些权利呢?除了十七届三中全会所提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外,《决定》又补充,“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权。”

  宋洪远表示,这意味着更多的赋权于民,农户承包经营权内涵扩大,权能更加完整充分。只有如此,土地才能更多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目的是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宋洪远表示,一直以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公司+农户”。这其中的问题是,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土地,农户变成农业工人,失去了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失去了主人翁的意识。

  宋洪远说:“入股分红,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决定》提到,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宋洪远认为,这其中有两个前提:符合规划、用途管制。这样,才可以跟国有土地一样,同等入市。《决定》的重大突破是同权同价。这将促使集体经营性土地流转起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宋洪远说,十六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至于如何进入、途径有哪些,各地实践都在做,但是在大的框架上并没有很好突破。

  宋洪远提醒道,这次主要提到的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不是部分人认为的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

  虽然市场对这部分土地入市的预期很高,但是,对未来的房价不会造成多大影响。宋洪远认为,“这部分土地的价格本来就低,将来也是低的向高的看齐。除了开发房地产,此次提到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还可能用于其他经营。”

  《决定》提到,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合理、规范、多样保障。宋洪远表示,合理指的是补偿,规范指的是行为,多元指的是多种方式。“就补偿而言,严格来讲,这并不具有新意,说了很多年,只是没做。今后应该重在落实。”

  至于所谓的“双换”,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宋洪远认为,这违反了制度安排,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二则,社保本就是公共财政应该提供的,与土地没有关系。宋洪远说,双换,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除此以外,今年“一号文件”提出,加快推进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改革。

  对此,《决定》回应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内容。

  宋洪远认为,对于村集体来说,集体财产包括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未来需要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来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对《决定》中提到的股份,意味着这不仅仅指“三资”的原值、现值,更多的是增值。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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