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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华:社区合作经济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
发布时间: 2021-09-10 09:15:40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近年来中央对深化农村改革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这是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发展新型集体经济”。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要求,需要从理论上弄清楚什么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轫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历经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再经过家庭联产承包、乡镇企业发展,逐步演变形成。目前对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包括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威定义见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二是政策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即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形成的经济,二是农村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在原有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创新和发展,首先表现为对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实行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形成的新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同时还应包括目前农村蓬勃发展、广泛存在的基于非集体所有资产形成的各种合作制经济。后者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被忽视。与专业合作经济相比,社区性合作经济更具方向性,理应予以重视。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首先表现为产权制度改革后形成的新的集体所有制经济。2016年以来,以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为着力点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农村集体资产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面确认,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序推进。经过改革,初步解决了以往一些地方存在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促进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2019年,全国村集体总收益达到2020.5亿元,超过42.3%的村集体收益达到5万元以上,成员人均分红94元。但也应看到,这一轮改革只是针对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新的集体经济虽然得到了发展,但总体上处于规模小、实力弱、区域差别大的状况。从全国看,农村集体资产村均816万元,主要以非经营性资产为主,且地区间、村庄间差距较大,东部地区集体资产占全国集体资产的65%,14%的村占有全国75%的集体资产。从各地实践看,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主要是城郊村资源出租、物业经济和资产使用权入股,而在工商业等行业竞争力明显不足。2019年全国农村集体成员人均分红只相当于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这一形态的集体经济,在乡村振兴中任重道远。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村庄而言,如果将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目标仅限于占有与使用资源要素有限的这一形态的集体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则难以发展起来。

    合作经济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被忽视。目前,不少人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割裂开来,没有把合作经济当作集体经济来看待,这显然不符合宪法规定,更重要的是不利于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前面已提到,宪法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宪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本质上看二者是一致的,即资源要素的共同占有与使用;所不同的只是,合作经济共同占有与使用的资源要素属于合作成员个人所有,集体经济共同占有与使用的资源要素属于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其实最初也是属集体成员个人所有的)。从实践上看,多年来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别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到今年4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25.9万家,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同时,社区性、综合性特色明显的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等也得到快速发展。各种合作经济的快速发展,集聚和盘活了农村资源要素,克服了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极大地丰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内涵。

    社区合作经济是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理应予以重视。目前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但专业合作既有优势,又有不足。它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加入合作社的成员农业生产规模小、商品量少,使得这些小农户加入合作社、参入合作社管理的积极性并不高,领办人难选,民主管理难执行,盈余返还几乎谈不上,不少都是由企业、大户来领办和操控。专业合作社要办得好,有效率、有竞争力、有生命力,关键是加入合作社的成员生产规模大、商品量多,跟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得紧,特别是大家能够联合起来一起搞农产品加工。目前看,在家庭农场基础上发展专业合作,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当然,基于人多地少的国情农情,扩大家庭农场生产规模是一个长期过程。今后,要更加重视社区性综合合作,即“三位一体”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等。它们的生命力是建立在小规模生产的农户和农民村落聚居的基础上。这种综合合作不仅有农业生产领域的合作,还有其他行业的生产和经营上的合作,更重要的还有生活服务和社区管理领域的互助合作。山东烟台、商河等地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做法,就具有将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融为一体的特点,是一种新型集体经济:一是盘活了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二是集聚了农户分散拥有的资源要素,包括承包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这与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有着根本不同:资源要素的所有权不变,但为合作社共同占有与使用。在这样一个社区的范围内开展综合合作,有利于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善于组织农民的制度优势,也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其实,农村改革初期,中央就提出了发展社区合作经济的要求,并明确了社区合作与专业合作的不同。《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此外,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共中央文件《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明确提出:“乡、村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与专业合作社不同,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的特点。”在今天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更要高度重视社区合作经济的发展,将其作为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和主要形式。

    对于如何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涉及的方面很多,在此仅从完善立法方面提出一条建议。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落实中央要求,中央有关部门成立了农村集体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目前已形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初稿)》。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11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这部法律的制定,事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和中国特色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方向,意义重大。建议该法将社区合作经济作为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组织形式,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制基本原则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管理原则。如能将该法名称改为“农村社区合作社法”,则更为贴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起,共同为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道路提供法律保障)。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2021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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