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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
发布时间: 2022-07-25 16:38:37       


    4月27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学部主办、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承办的“21世纪马克思主义大讲堂”举办第五讲,特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作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讲座。

 

 

    陈锡文主任着重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与制度基础两方面作了深入讲解。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概念和基本内涵,陈锡文指出,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需要把握农业现代化、中国特色和道路三个关键词。第一,农业现代化或现代农业,是相对于传统农业而言,是工业化背景下对农业现状的描述。现代农业是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断创新、国家支持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农业设施不断更新、产业链与价值链不断延伸的产业。不同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得益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进步贡献率不断提升。除此之外,一些社会性、制度性的因素也影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农业现代化进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密切相关。第二,国土、资源、人口等资源禀赋以及历史传统、发展阶段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农业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人多地少”、农业人口比重高的历史和现实,决定我们必须走出一条独特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才能成功。从农业现代化的社会属性、制度规定性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一个基本前提,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社会性质、社会制度决定我们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我国的农业现代化需要借鉴他国经验,但不能照搬。第三,道路,规定了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方向和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统筹兼顾,协调好农业发展与农民共同富裕的问题,同时注重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等问题。在实践中,不能一刀切,要因地制宜推进,各地根据实际探索具体的实现形式。

    陈锡文强调,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还需要深入认识我国农村的四项基本制度,即土地制度、组织制度、经营制度、社会治理制度。第一,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他指出,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对于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意义重大。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一个个村庄的基本制度,而且这个所有权边界非常清楚。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既尊重了历史,又尊重了农民集体所有权,保证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每个成员的平等权利。第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由于历史的沿承,一些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进行土地发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但不能完全取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特定的含义,在这里,集体资产是不可分割的,这一点根本不同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共有制经济。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股份合作社,这个“股”是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所谓确权到股、确权到人,“确”的也是这个收益分配权。而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这个“股”的流转也受到很大限制。第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项制度没有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而且找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给了农户更充分的自主权。另外一点,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承包土地。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我们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把握三大原则:一是尊重农民意愿;二是掌握好流转经营、规模经营的度,不能单纯为规模化而规模化;三是不能忽视普通农户。他强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三位一体”,保证了农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即每个集体成员都有权承包土地、宅基地以及参与集体经营性收益的分配。三项基本制度与农民三大权利是一体的。

    陈锡文还谈了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农业农村发展滞后的问题;农业人口转移和农民市民化面临的住房、社会保障、随迁子女教育等现实和制度上的难题;农民主体性作用不突出的问题;制度规范不清晰的问题,等等。

    最后,陈锡文介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展情况及相应预期。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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